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TDV-114-司促-865-2025032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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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6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黃怡上 債 務 人 李翰宇即李佳琪之繼承人 李凱文即李佳琪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佳琪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參仟玖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李佳琪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3,909元 113年6月1日起 至114年1月22日止 1.775% 113年7月2日起 至114年1月1日止 以週年利率0.1775%計算。 114年1月2日起 至114年1月22日止 以週年利率0.355%計算。 114年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2.775% 114年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以週年利率0.555%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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