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TDV-114-司促-876-2025031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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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76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柳碧鴻 代 理 人 黃州全 債 務 人 郭進福 郭進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肆仟柒佰陸 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2,144,769元 113年1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2.968% 113年1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