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TDV-114-司促-877-2025031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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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77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長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賴春貴 代 理 人 謝俊雄 債 務 人 洪建宗 黃伊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參仟貳佰壹 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435,804元 114年1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3.6% 114年3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2 1,307,408元 114年1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3.6% 114年3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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