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TDV-114-司促-88-2025022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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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顏文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零肆拾貳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 命令之聲請,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及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03條亦有明定。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信用貸款新臺幣(下同)315,116元,經債權人履次催討仍未獲清償,故請求本金315,116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61%計算之利息,並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線上專用申請書影本,惟未附有利率約定條款。嗣本院於114年2月5日通知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然債權人僅於同年2月8日陳報星展銀行(台灣)卡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而仍未補正債務人於申請信用貸款時約定利率之證明文件,致本院無從審酌其得請求按週年利率13.61%計算利息之依據。揆諸上開說明,債權人聲請自113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超過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71,313元 113年12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14.99% 無 無 2 315,116元 113年9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5% 113年10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按期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