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TDV-114-司促-890-2025032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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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90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池上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業榮 債 務 人 林詩怡 陳依婷 一、債務人林詩怡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柒仟柒佰參 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林詩怡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依婷向債權人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林詩怡向聲請人借款乙筆:200萬元整㈡借款期間自107年08月13日起至127年08月13日止,每月1期分24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約定利息按年息2.80%計付,嗣後如遇利率調整則貸款利息自利率調整日起改按新利率計息。㈢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㈣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㈤債務人林詩怡應於每月13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13年09月13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依授信約定書中第六條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507,736元 113年9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2.80% 113年10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