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TDV-114-司促-907-2025031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07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新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盧溪郎 債 務 人 洪梵程即洪建宗 黃宣睿即黃伊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伍仟零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洪梵程即洪建宗邀黃宣睿即黃伊君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3年5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500,000元正,約定以民國128年5月2日為清償期限,立有借據乙紙為憑,約定自借款之日起按年息1.915%計息,倘有一期債務未依約付息時即視為債務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債權人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詎料債務人等借款後僅付利息至民國114年2月2日及本金$74,997元正,其餘本息雖經屢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