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TDV-114-司促-923-2025032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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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2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施偉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壹佰壹拾伍元, 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壹佰玖拾肆元, 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表一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29,115元 113年10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113年10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第一期計收新臺幣400元,第二期計收新臺幣500元,第三期計收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表二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89,194元 113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113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第一期計收新臺幣400元,第二期計收新臺幣500元,第三期計收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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