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TDV-114-司促-959-2025032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59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潘宗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伍佰肆拾玖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20,549元 113年9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41% 113年10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一期時計收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計收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計收新臺幣1,200元,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