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TDV-114-司促-964-2025032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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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64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張宜美 債 務 人 黃鄭月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佰壹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五支違約金,但逾期二日以內繳納者,免予計收。逾期繳納在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之違約金。逾期繳納在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依此類推,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違約金,最高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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