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TDV-114-司促-97-2025021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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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7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代 理 人 王誠賢 債 務 人 吳倉榮 高秋梅 一、債務人吳倉榮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貳佰玖拾 參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吳倉榮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高秋梅向債權人給付之。 二、債務人吳倉榮、高秋梅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 陸仟零柒拾捌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表一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51,293元 113年10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3.087% 113年1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表二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26,078元 113年10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3.087% 113年1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