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清算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TDV-114-司司-4-20250321-1

字號

司司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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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4號 聲 請 人 東台製糖兩合公司 清 算 人 陳文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展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 一十四年九月二十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兩合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115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東台製糖兩合公司清算人,依法應於6 個月內清算完結,惟因公司現有土地41筆中,有道路用地18筆、墓地3筆、公園用地3筆、落海農地3筆、畸零農地2筆、建地5筆,其中,建地有2筆被竊占部分因追查竊占者身份未果,尚難起訴請求返還,畸零地7筆,或尚待政府徵收、或因土地相關法規未定案而難以變價、墓地被竊占濫葬者待查明以利催告拆遷,以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件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14 年9月20日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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