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TDV-114-司執-1056-2025030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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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5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美蘭 住○○市○○區○○街0段00號2樓 送達代收人 彭昱愷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聖德即陳文德(歿)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 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定期間命補正仍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甚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然債務人死亡,經本院分別於民 國114年2月3日與2月24日以東院節114司執地字第1056號函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繼承系統表暨其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及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之備查函文,惟債權人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及本院執行處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依前揭說明,其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