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延期清償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TDV-114-司消債聲-1-20250225-1

字號

司消債聲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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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黃O雄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75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又延長履行裁定應自聲請時起向後生效,無溯及效力,對於聲請前已屆清償期之債務,不得任予變更,故聲請人就聲請前已屆清償期之債務部分聲請延期清償,於法未合,不應准許(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民國102年第2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6號意見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並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以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2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該裁定並於109年1月30日確定在案,嗣後聲請人因任職之公司結束在台東的工作,且COVID-19肺炎疫情肆虐,無法找到正常工作,遂向本院聲請延期清償,經本院於111年10月5日以111年度司執消聲字第2號裁定延長2年(自110年5月起至112年4月停止履行,並自112年5月起繼續履行),該裁定並於111年10月27日確定在案,聲請人於113年12月23日具狀稱薪資來源不穩定,重新應徵工作(旺O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導致繳款不正常,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為此再聲請延期清償等情,又本件經本院依職權核閱相關卷宗無訛。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僅陳明工作不穩定,仍有誠意還款等 情,本院遂於114年1月17日以東院節民壬一114司消債聲1字第1140001070號函命聲請人提出113年6月起之薪資轉帳證明、工作(現職證明)、111至113年綜合所得稅清單、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親屬列表及職保投保資料表等資料,據聲請人提供之資料顯示,聲請人自113年6月起任職於旺O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職稱為工地副主任,每月薪資穩定,除113年6月為新臺幣64,675元外,7至12月薪水均穩定保持於72,000元以上,難認自聲請後仍有不可歸責於已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又聲請人提出之需聲請人扶養之扶養親屬列表,共計2人,依臺東縣113年最低生活費17,076元計算,以聲請人每月最低可領72,000元計算,聲請人尚有20,772元可處分所得(計算式:聲請人薪資72,000元-扶養本人、身心障礙之子與聲請人母51,228元=20,772元),超過原更生方案(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2號裁定)所定還款金額20,676元,且觀聲請人113年11月與12月之存款明細,聲請人業已依更生方案所定金額轉帳繳款,核無工作不穩定,繳款不正常,從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四、綜上,聲請人所請與消債條例第75條第1項及第2項得聲請延 長履行期限之要件不符,不得聲請延長履行期限,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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