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TDV-114-司票-13-20250314-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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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吳豐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冠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次按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惟未據 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通知限期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通知並於同年月6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 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