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TDV-114-司票-43-20250304-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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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3號 聲 請 人 陳永家 相 對 人 范勝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簽發之本票(票號:CH- No-339894),內載憑票無條件擔任兌付新臺幣肆拾壹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27日簽發 之本票1紙(票號:CH-No-339894),內載金額新臺幣410,000元,到期日為112年5月27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 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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