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TDV-114-司票-6-20250206-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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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相 對 人 楊治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 無條件擔任支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元,其中之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 參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5月27日簽 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40,000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113年11月28日向相對人提示,僅獲部分付款,尚欠124,311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   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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