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TDV-114-司聲-1-20250124-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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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曾興南 相 對 人 黃晉杰 上列當事人對相對人黃晉杰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按相對人戶籍地址掛號寄送通 知繳納租金事宜,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住所不明,無法送達債權讓與通知 ,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及郵局退回信封函等為證,本院並函請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查明相對人有無實際居住於該戶籍地址,據該分局查訪表記載:經第三人在場表示相對人未居住於該址,且該戶屋主現居住於臺東市,鮮少返回,無從知悉其目前位置;此有旨揭分局114年1月9日關警行字第1140000314號函附卷可稽。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1項及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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