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TDV-114-家催-2-20250227-1
字號
家催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催字第2號 聲 請 人 蔡炳鋒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蔡炳南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公示催告 事件,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蔡炳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 8年11月17日死亡,最後住所:臺東縣○○市○○街00巷0號,死亡地點: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長庚紀念醫院」)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本公告揭示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之日起1年2個月內,向遺產管理人蔡炳鋒(住屏東縣○○市○○○路0段000巷0弄00○0號)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開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而又為遺產管理人所不知者,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182條之規定,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二、又遺產管理人依首揭規定聲請法院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 示催告,係於法院依民法第1178條第1項或第2項開啟之遺產清算程序終結前,繼續為聲請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6條之規定,自免徵收費用,附此敘明【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大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聲請人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註】 非訟事件法第16條規定:「非訟事件繫屬於法院後,處理終結前 ,繼續為聲請或聲明異議者,免徵費用。」參酌臺灣高等法院暨 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3號研討結果,應係適用 於類如公司或遺產清算等有賴其他程序之進行方得以終結本案程 序之非訟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