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TDV-114-家催-3-20250331-1
字號
家催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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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催字第3號 聲 請 人 詹連財律師即被繼承人謝榮順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謝榮順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謝榮順(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民國106年10月9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 東縣○○市○○街00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謝榮順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 之日起1年2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 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謝榮順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謝榮順於民國106年10月9日死亡, 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繼字第23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謝榮順之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本院對被繼承人謝榮順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之 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謝榮順於106年10月9日死亡,並經選任 聲請人為其遺產管理人等情,有本院113年度繼字第23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等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准予對被繼承人謝榮順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馬培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鄭志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