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TDV-114-家救-2-20250116-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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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周俊峯 訴訟代理人 卓育佐律師(法律扶助) 相 對 人 周俊華 周俊榮 周群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114年度家調字第13號),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復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因聲請人無力 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下稱法扶基金會)申請法扶助獲准等情,有法扶基金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法律准予扶助證明書、民事起訴狀為證,且參諸上開事件起訴狀所載,聲請人即原告之訴,亦非顯無理由,按諸首揭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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