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筆錄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TDV-114-家聲-12-20250320-1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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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江欣澤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家護字第347號通常保護令事件,聲請 付與法庭筆錄繕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預納費用後付與本院一一三年度家護字第三四七號通常 保護令事件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六日調查期日筆錄繕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家護字第347號通常保 護令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6日上午9時10分,經本院以遠距訊問方式,對其進行調查訊問,然該事件之對造江麗花於調查中之供詞,涉嫌不法情事,侵害聲請人及母親梅玉娟之權利,為此聲請付與上開調查期日筆錄繕本等語。 二、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 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家護字第347號通常保護令事件之相對 人,業經本院職權調取該通常保護令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就該事件自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聲請預納費用後付與上開通常保護令事件於113年12月6日調查期日筆錄繕本,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童毅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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