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TDV-114-家聲-6-20250124-1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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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351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 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 二、被繼承人蕭O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積欠 聲請人良京實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尚未清償(見本院卷附債權憑證暨繼續執行紀錄表),堪認聲請人與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351號被繼承人蕭O富之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故聲請人聲請閱覽上開卷內文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依民事閱卷規則第22條之規定:「聲請人閱卷,除閱覽外,得繳納費用請求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之。」故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自得於閱覽時併予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上開卷內文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宛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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