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TDV-114-家聲-7-20250113-1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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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一○八年度繼字第二七一號卷 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 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 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 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繼承人連銘祺之債權人,其為被繼 承人連德勇之繼承人,前向本院聲明陳報遺產清冊,聲請人 欲瞭解被繼承人遺產情形,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8年度繼字第271 號裁定、債權憑證暨戶籍謄本等件為憑,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依民事閱卷規則第22條之規定:「聲請人閱卷,除閱覽外,得繳納費用請求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之。」故聲請人自得於繳納費用後,請求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上開卷內文書,附此敘明。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昭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