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TDV-114-家補-12-20250124-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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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黃○鑫 相 對 人 黃○哲 黃○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具繳納調解聲請費 。經核本件係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12款所定之戊類家事非 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屬於強制調解事件,應 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遞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0第1項前段徵收費用。又本件係因定期給付之聲請事件,而「 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 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 年計算。」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條定有 明文。查聲請人黃家鑫請求之聲明為:「相對人應自民國114年1 月8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聲請人新臺幣 (下同)9,000元。」,聲請人為00年0月0日生,參酌112年臺東 縣簡易生命表,75歲之男性平均餘命為10.64年,堪認聲請人之 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故以10年計算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扶 養費之程序標的金額為1,080,000元【計算式:9,000元×12月×10 年=1,08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 遞行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收調解聲 請費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馬培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聲請費 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志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