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TDV-114-家補-13-20250114-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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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東縣鹿野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點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家事 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5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 ,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 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程序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竹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