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TDV-114-家補-21-20250306-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陳曉君 林運秦 林若唯 林宇宸 上列聲請人對於被繼承人陳金順遺產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未據繳 納費用。本件係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童毅宏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