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扶養義務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TDV-114-家補-3-20250107-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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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號 聲 請 人 許○瑋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號0樓 非訟代理人 許○成 相 對 人 許○交 上列聲請人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民國114年1月24日前,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 元,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為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12款所稱戊類事件,依據同法第23條第1項規定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另同條第2項亦規定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之聲請,是本件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之家事聲請狀視為調解之聲請。 二、次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 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所明定。再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亦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人許○瑋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其繳納調解聲請費 ,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且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財產利益應以前述所應按期給付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而相對人為男性,於民國114年1月時為89歲,參照內政部公布之112年度臺東縣簡易生命表,其平均餘命為5.55年,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臺東縣市112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21,412元計算,總額為1,426,039元【計算式:21,412×12×5.55=1,426,039】,依前揭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遞行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爰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114年1月24日前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宛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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