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TDV-114-家補-30-20250312-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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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即 繼承 人 鍾佳茵 上列聲請人對於被繼承人王春蘭之繼承權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 條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昭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