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TDV-114-家補-4-20250103-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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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號 聲 明 人 袁若釧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人應於民國114年1月24日前,繳納費用新臺幣1,000元,如 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聲明。   理 由 一、本件適用之法律:   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 二、聲請人應繳納之裁判費: (一)本件聲明人袁若釧聲明拋棄對於袁從祓繼承權事件,依家事 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因聲明人並未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應於民國114年1月24日前繳納,如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大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程序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繳 納程序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高竹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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