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TDV-114-家補-4-20250103-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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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號 聲 明 人 袁若釧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人應於民國114年1月24日前,繳納費用新臺幣1,000元,如 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聲明。 理 由 一、本件適用之法律: 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 二、聲請人應繳納之裁判費: (一)本件聲明人袁若釧聲明拋棄對於袁從祓繼承權事件,依家事 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因聲明人並未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應於民國114年1月24日前繳納,如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大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程序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繳 納程序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高竹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