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TDV-114-家補-5-20250115-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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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5號 原 告 潘○○ 訴訟代理人 卓育佐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離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茲因原告尚未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馬培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志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