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TDV-114-家補-6-20250113-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6號 原 告 盧泠溰 訴訟代理人 黃暘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甄蘋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5,1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未繳足裁判費,查原告主張可得利益 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3,3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原告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5,17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5,1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昭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