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親權等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TDV-114-家調裁-1-20250108-1

字號

家調裁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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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裁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饒慶鈴 非訟代理人 N20154社工師 相 對 人 乙○○ 關 係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親權事件,經當事人於調解程序中合意聲請裁 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對其子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 0000000號)之親權應予全部停止。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乙○○負擔。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 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前2項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2章第3節關於訴訟參加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3條定有明文。聲請人臺東縣政府主張相對人乙○○對其未成年子女即關係人甲○○疏於保護照顧,且情節嚴重,有停止親權之事由,而提起本件聲請,核屬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惟兩造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調解期日合意聲請本院為裁定(參該日調解筆錄),本院自應依前揭規定為裁定。 貳、實體部分: 一、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自幼在不同照顧環境下成長,無法被 妥善照顧及遭遇不當管教,安置期間,無適宜親屬資源介入,相對人未能積極配合聲請人家庭重整處遇,無法充分了解並參與關係人之實際照顧計畫,親職功能方面未見明顯進展,無法主動積極履行親職責任,對於關係人之長期照顧及情感支持不足,且其不穩定之經濟與生活,進一步削弱為關係人提供支持之能力,為維護關係人權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民法第1094條規定,聲請停止相對人對於關係人之全部親權等語。 二、相對人方面:對於聲請人於調解程序中所主張之原因事實均 無意見,且同意聲請法院依兩造合意裁定。 三、按「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 或有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製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請求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法院依前項規定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得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適當之人為兒童及少年之監護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另所謂濫用親權之行為,非僅指父母積極的對子女之身體為虐待或對子女之財產施以危殆之行為而言,即消極的不盡其父母之義務,例如不予保護、教養而放任之,或有不當行為或態度,或不管理其財產等,均足使親子之共同生活發生破綻,皆得認係濫用親權之行為,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391號判決要旨復已揭示。 四、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東縣政府社會處兒少保護個 案法庭報告書、臺東縣113年度第3次兒少保護個案重大決策會議紀錄、保護個案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本院113年度護字第52號裁定為憑(均置於卷附證物袋內),並有本院依職權所調取之相對人及關係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兒少保護案件通報表、兒童少年保護及高風險家庭通報表(系統案號:CP00000000、CPA0000000、ACP0000000、ACP0000000、AH00000000、AH00000000及AH00000000)在卷可參,堪信為真實。準此,相對人雖為關係人之母,然長期未實際照顧及扶養關係人,對關係人之生活顯有疏於保護照顧之情事,且情節重大,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停止相對人對於關係人之親權,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再相對人乙○○對於關係人甲○○之親權雖經本院裁定全部予以 停止,惟參酌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意旨,其與關係人會面交往之權利,並不受影響。本院審酌相對人於本件調解期間,就其與關係人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始終未具體陳述意見,亦未提出書狀作何主張,是相對人與關係人會面交往之意願不明,因認不宜由法院主動介入並依職權為相對人酌定與關係人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附為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高竹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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