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繼承權等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TDV-114-家調-9-20250117-1
字號
家調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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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字第9號 聲 請 人 莫O蓁 訴訟代理人 王泰翔律師 相 對 人 呂O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適用之法律: 民事訴訟法及家事事件法就當事人或關係人未繳納調解聲請 費之處理雖然漏未規範,惟因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對於訴訟事件及非訟事件未繳納費用之處理均有類似之規範。故上開基於訴訟或非訟程序有償原則之規定,亦應類推適用於調解程序。 二、本件聲請人莫O蓁與相對人呂O華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件,前 經本院112年度司家補字第139號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而上開裁定已於113年12月19日送達聲請人訴訟代理人(見本院卷第57-59頁所附之民事裁定書及本院送達證書)。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見本院卷附本院答詢表)。爰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又本件聲請既然並無其他應向聲請人徵收之程序費用支出, 爰不另為程序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大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