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TDV-114-家非調-3-20250106-1
字號
家非調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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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非調字第3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適用之法律: 民事訴訟法及家事事件法就當事人或關係人未繳納調解聲請 費之處理雖然漏未規範,惟因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對於訴訟事件及非訟事件未繳納費用之處理均有類似之規範。故上開基於訴訟或非訟程序有償原則之規定,亦應類推適用於調解程序。 二、本件聲請人甲○○請求相對人乙○○給付扶養費,前經本院113 年度家補字第50號裁定命其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並諭知如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聲請。而上開裁定已於113年12月9日送達聲請人之住所,並付與管理室之第三人丙○○(見本院卷第11-13頁所附之民事裁定書及本院送達證書)。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見本院卷附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爰類推適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又本件聲請既未有其他應向聲請人徵收之程序費用支出,爰 不另為程序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大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鄭志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