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TDV-114-救-3-20250218-1
字號
救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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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陳彥豪 相 對 人 周連圳即丸周商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是經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者,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應無庸再予審查(法律扶助法第63條修正理由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節,已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又其起訴狀所載內容尚非顯無理由,是其聲請訴訟救助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