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TDV-114-救-5-20250221-1
字號
救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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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傅仰璽 代 理 人 高啟霈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假期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月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各情,業據其提出准予扶助證明書以資釋明,核其所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