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TDV-114-法-2-20250304-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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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2號 聲 請 人 黃兆明 代 理 人 劉書念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天主教花蓮教區醫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法第62條規定,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 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揆諸本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一)第01199號函釋及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者,應以財團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之裁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天主教花蓮教區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長, 因登記事項之服務項目縮減變更,擬修正天主教花蓮教區醫 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4條第4款條文,爰依民法第62條請求裁定如附表所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修正前後之天主教花蓮教區醫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暨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衛生福利部民國114年2月5日衛部醫字第1140002464號函及天主教花蓮教區醫療財團法人第5屆第6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之修正內容 ,第4條第4款修改「綜合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為「社區長照機構」,核非屬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揆之首揭規定與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按其情形可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為變更登記),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洵屬未合,尚難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