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TDV-114-法-3-20250227-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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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3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一粒麥子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呂信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一粒麥子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一粒麥子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 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 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但由主管機關聲請者,不在此限。」則為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 二、聲請意旨: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一粒麥子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 金會之董事長,因應增修業務項目、修正捐助財產種類,經民國113年11月29日第8屆第3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二、四條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並經衛生福利部以114年2月6日衛授家字第1130015301號函覆許可辦理,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財團 法人一粒麥子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113年11月29日第8屆第3次董事會會議議錄、董事會簽到表、修正後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衛生福利部114年2月6日衛授家字第1130015301號函等件為憑。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無違背,亦不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並經主管機關函覆許可辦理,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