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TDV-114-消債聲-1-20250203-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賴淑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東縣臺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柳碧鴻 代 理 人 黃州全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賴淑玉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 號裁定免責,該裁定並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確定,爰依法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職權調取相關卷宗確 認無訛,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