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TDV-114-消債聲-1-20250203-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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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賴淑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東縣臺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柳碧鴻 代 理 人 黃州全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賴淑玉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 號裁定免責,該裁定並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確定,爰依法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職權調取相關卷宗確 認無訛,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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