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TDV-114-聲-105-2025032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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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陳易新 相 對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1萬3,000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本院113年度司 執字第11411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其中 關於併案執行之本院114年司執字第3845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程 序部分,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 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執本院民國113年10月9日東院節11 3司執地字第16970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於附表項目1、2所示本金及分別自112年10月20日、112年12月20日起,均至清償日,各按附表所示週年利率計算之債權範圍內,聲請對聲請人強制執行,案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3845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所受理,再併入本院1134年度司執字第11411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辦理,並已於114年3月20日拍定聲請人所有之臺東縣○○鄉○○段000號土地。惟聲請人就系爭債權憑證所載債權,業已全數清償完竣,惟因相對人未及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故聲請人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現由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下稱本案訴訟)審理中。是如不予停止執行,將致聲請人受有難以回覆之損害,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所為之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3845號清 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系爭執行事件及本案訴訟卷宗查核屬實,核其所提本案訴訟非顯無理由,且本件執行標的雖經拍定,惟尚未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為憑,堪認系爭執行事件尚未終結,非無停止執行之實益。而聲請意旨所主張相對人對聲請人強制執行之系爭執行事件,一旦執行,將造成難以回復原狀之損害等語,亦非無據。惟為確保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得獲賠償,並兼顧兩造之權益,本院爰命聲請人供相當之擔保,准許停止強制執行。㈡本院審酌相對人於系爭執行事件請求之執行債權額,經計算至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時,即114年3月27日止,上開債權本金加計利息共新臺幣(下同)7萬6,75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未能即時受償,其可能因無法運用該筆資金而發生相當於利息之損失,本院認該項損失之利率,以依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較為客觀,且不受利率波動之影響,應屬核算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最妥適標準,並以此為本件停止執行擔保額之計算依據。而聲請人所提之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為7萬6,753元(依附表所示本金、週年利率、利息起算時點計算至起訴日114年3月27日止),未逾10萬元,參酌司法院發布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規定,民事小額訴訟程序第一、二審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8個月、2年6個月,共計3年2個月,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以此計算相對人停止執行期間可能發生之損害數額為1萬2,165元【計算式:7萬6,753×5%×(3+2/12)=1萬2,165,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件爰酌定聲請人應供擔保之金額為1萬3,000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萬738元) 1 利息 1萬738元 112年10月20日 114年3月27日 (1+159/365) 15.99% 2,464.96元 小計 2,464.96元 項目2(請求金額5萬3,391元) 1 利息 5萬3,391元 112年12月20日 114年3月27日 (1+98/365) 15% 1萬158.92元 小計 1萬158.92元 合計 7萬6,7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