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TDV-114-補-1-2025010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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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號 原 告 楊先林 被 告 楊文源 鄧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則訴訟標的金額為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