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TDV-114-補-107-2025031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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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7號 原 告 黃詩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偉立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5萬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