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TDV-114-補-109-2025031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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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9號 原 告 謝清彥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邱量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賠償1包王子麵 (海苔口味)」,依王子麵之一般市場行情應未逾新臺幣(下同 )1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未逾10萬元,又本件係於民國 113年4月18日起訴繫屬(見板國簡卷第9頁收狀日期),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前之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1條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而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3年 度東司救字第12號裁定駁回,原告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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