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TDV-114-補-11-2025012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號 原 告 余秋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年昌等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 )60萬2,959元,又本件係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訴繫屬(見民 事聲請支付命令狀上本院收文戳章日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前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1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 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1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總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本金60萬元 60萬元 2 利息 60萬元 113年9月25日 113年10月24日 (30/365) 6% 2,959元 合計 60萬2,959元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