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TDV-114-補-113-2025031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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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林裕傑 被 告 林文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 )5萬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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