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TDV-114-補-118-2025032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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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8號 原 告 洪忠誠 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律師 被 告 唐學山 唐鳳苹 賴佑昇 唐維祥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 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 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 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項、第2項、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塗銷如附表所示不 動產所設定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之抵押權登記,設定權 利範圍為全部;供擔保之物其價額為2,566,000元(詳如附表) ,則本件供擔保之物之價額顯少於擔保債權額,是依前揭規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供擔保之物之價額為準,為2,566,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5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的 面積 公告現值 範圍 核定價額 1 臺東縣○○里鄉○○段000地號土地 10,540.00㎡ 100元/㎡ 1/1 1,054,000元 2 臺東縣○○里鄉○○段000地號土地 15,120.00㎡ 100元/㎡ 1/1 1,512,000元 合計 2,56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