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TDV-114-補-122-2025031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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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2號 原 告 林俊德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任怡怜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以聲請調解 暨起訴狀向本院聲請調解未據其繳納聲請費或裁判費。經查,本 件係因財產權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1,489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調解聲請 費2,000元(如調解不成立,起訴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5,657 元,此部所繳調解聲請費得抵扣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及所請之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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