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TDV-114-補-124-2025031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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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4號 原 告 陳健治 被 告 胡明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陳報讓渡書之債權數額為何?又如無具體債權數額,仍應 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約略可得之客觀利益價額若干?如何計算?理由為何? 二、請提出坐落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 三、原告請求事項僅空泛記載「請求相關的損害賠償」,請表明 請求被告返還之具體損害數額(新臺幣若干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