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TDV-114-補-124-20250331-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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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4號 原 告 陳健治 被 告 胡明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 ,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 稱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33,2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起訴時公告現 值為每平方公尺110元×面積2,120平方公尺=233,2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