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TDV-114-補-125-2025032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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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 告 廖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 司促字第52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 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 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係於民國114年2月7日起訴,請求自1 1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98%計算之利息、及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 0%計付之違約金,以及程序費用500元,則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31,651元(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本金 411,002元 411,002元 2 利息 411,002元 0000000 0000000 (163/365) 9.98% 18,317.63元 3 違約金 411,002元 0000000 0000000 (163/365) 0.998% 1,831.76元 4 程序費用 500元 合計 431,651元